更新日:2023年5月15日

就诊指南

挂号时间

原则上,平日8点30分至11点之间。

※有预约患者的挂号可到17点。

初诊患者

  • 初次就诊的患者
  • 初次前来本诊疗科室就诊的患者
  • 距离上一次就诊已经超过6个月的患者
  • 持有其他医疗机构的介绍信,但并未预约挂号的患者
  1. 综合窗口前有申请表填写处,请在此填写"就诊申请书"。
  2. 填写之后,介绍信(持有人)、医保证、就诊卡(持有人)提交到初诊挂号窗口,请在综合窗口前等待。
  3. 挂号手续完毕之后,我们将呼叫您。我们将于8点30分开始呼叫。
  4. 在挂号窗口领取挂号单之后,请提交到各门诊科室接待窗口。
    ※若您不清楚该去哪个科室就诊,请到患者咨询窗口咨询。

关于特别初诊费

按照本院规定,针对未持有其他医保医疗机构书面介绍信的患者,除了在初诊时收取通常的初诊费以外,还需另外缴纳"特别初诊费"(由患者全额承担)。

金额

医科和齿科均为7,700日元(含税)
※分娩挂号费是7,000日元

符合条件的患者

未持有其他医保医疗机构的介绍信的患者

  1. 在本院初次就诊的患者
  2. 曾经就诊于本院,但目前已经结束治疗的患者
  3. 根据个人判断擅自停止治疗后,一个月以上未就诊的患者

※虽然持有单亲、婴幼儿补助证,但是若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,则收取特别初诊费。

现行的医疗制度促进了医院和诊所的协作以及职能分担。一般来说,医院负责承担急诊医疗以及特殊治疗和检查,诊所负责门诊等日常诊疗。

2016年4月健康保险法改正后,若患者就诊于特定机能医院以及一般病床数超过500床以上的地区性医疗支援医院(即大医院)时,此医院在收取通常的医疗费的同时,也有义务收取"特别初诊费"。如"未持有其他医疗机构的介绍信来就诊的患者"以及"虽然本院已经给患者以文书的形式介绍患者前去其他医疗机构就诊,但患者本人仍要求在本院就诊"的情况。

本院是一个病床数超过800床的地区性医疗支援医院,属于大医院范畴。敬请理解。

非初次前来本院就诊的患者

  • 复诊患者
  • 6个月以内,曾就诊于同一科室的患者
  1. 无论有无预约挂号,请将您的就诊卡插入自动复诊挂号机。
  2. 若您已预约挂号,则机器将显示您预约的科室。
  3. 如果您没有预约,则机器将自动显示显示您曾就诊过的科室,请从中选择合适的科室。若没有合适的科室,请您到综合(初诊)窗口。
  4. 办理完挂号手续后,请前往复诊挂号机领取挂号单。
    请把挂号单放入结账文件夹里,提交到各门诊科室接待窗口。
    ※机器将同时退回就诊卡。请务必领取。

关于特别复诊费

虽患者已向本院表明:将带着其它保险医疗机构的介绍文书前来就诊,但患者实际前来就诊时并未携带。此情况下,我们除了收取通常的门诊就诊费(复诊费)以外,还将另外收取"特别复诊费"(由患者全额承担)。

金额

医科、齿科均为3,300日元(含税)
※分娩挂号费是3,000日元

符合条件的患者

虽本院已以文书形式介绍患者前去其他医疗机构,但患者仍坚持要在本院就诊。此情况下,我们除了收取通常的门诊就诊费(复诊费)以外,还将另外收取"特别复诊费"(由患者全额承担)。

持有介绍信的患者

  • 持有来自其他医疗机构的介绍信,并已从介绍的医疗机构取得预约挂号的患者
    ※未预约挂号的患者,请参照初诊患者须知
  1. 请务必在预约的时间之前抵达到综合窗口。
  2. 请把介绍信、就诊预约单、医保卡、就诊卡(持有人)提交至综合窗口。
  3. 我们将在挂号手续完成后呼叫您。我们将于8点开始呼叫。
  4. 请在挂号窗口领取挂号单等,并提交给各门诊科室接待窗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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